原告于某,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代晓东,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赵玉双,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7元,由原告于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景春 代理审判员 赵新宇 人民陪审员 石守岐
书记员:孙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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