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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高碑店市辛某某镇北平景中心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于某某
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高碑店市辛某某镇北平景中心小学
韩艳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

原告于某某。
法定代理人许艳辉,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辛某某镇北平景中心小学。
法定代表人刘志海,该小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韩艳明。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
负责人王海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高碑店市辛某某镇北平景中心小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克功

书记员:李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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