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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于某某。被告孙文华,委托代理人王会杰,河北王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孙文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保健 审判员 申星琨 审判员 焦 静
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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