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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孙文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于某某。
被告孙文华,
委托代理人王会杰,河北王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孙文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保健 审判员  申星琨 审判员  焦 静

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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