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世民
汪淑华(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
李某富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原告于世民,住河北省承某市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汪淑华,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李某富,住河北省承某市隆化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某市东环路。
代表人董建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世民与被告李某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世民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震宇
书记员:张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