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林斌、王林娟不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林斌要求王林科承担其为王俊起、王林娟垫付医药费的诉讼请求,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6)西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案件中已经做出驳回判决,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王林斌再次针对相同被告、相同诉讼标的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的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燕
审判员 熊达和
代理审判员 李恒
书记员: 成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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