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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刘韶强(河北世悦律师事务所)
王耀成
张彩茹
吴杏坤
王嘉悦
王嘉贺
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348号华南商务中心六楼。
法定代表人乔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韶强,河北世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耀成,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东伏落村人,系死者王辉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彩茹,女,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东伏落村人,系死者王辉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杏坤,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东伏落村人,系死者王辉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嘉悦,女,200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东伏落村人,系死者王辉之女。
法定代表人吴杏坤,系王嘉悦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嘉贺,男,200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东伏落村人,系死者王辉之子。
法定代表人吴杏坤,系王嘉贺之母。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占军,男,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国市北辛庄村,住安国市农民街。
原审被告石家庄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连庄二村。
负责人崔建磊,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5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王耀成、张彩茹、吴杏坤、王嘉悦、王嘉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和解协议履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96元,由被上诉人王耀成、张彩茹、吴杏坤、王嘉悦、王嘉贺负担3876元,由原审被告王占军负担7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96元,减半收取5698元,由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和解协议履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96元,由被上诉人王耀成、张彩茹、吴杏坤、王嘉悦、王嘉贺负担3876元,由原审被告王占军负担7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96元,减半收取5698元,由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志宏
审判员:付术勇
审判员:胡贤晨

书记员: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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