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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认定与处理

2025-05-14 李北斗 评论0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

案情概述
1982年,赵某甲(原告)与赵某乙(被告)相识,1983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赵某乙为再婚,婚前有五个子女,婚后随两人共同生活。两人育有女儿赵某丙(1988年6月20日生)和儿子赵某丁(1992年1月29日生)。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渐至激化,双方开始分居。2015年,赵某乙曾起诉离婚后撤诉。2017年3月2日,赵某甲再次起诉离婚。

原告诉称
赵某甲认为与赵某乙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赵某乙同意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要览】

法院认定

  1. 赵某甲与赵某乙未办理结婚登记,但自1983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间早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认定为事实婚姻
  2. 两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矛盾激化,感情彻底破裂,且赵某乙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
  3. 关于财产分割,因成年子女对部分财产主张权利,需先行确权确定共同财产范围,本案暂不处理。

判决结果
准予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

【裁判思路】

  1. 事实婚姻的认定要点
    • 时间界限: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认可为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 实质要件:双方无配偶、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情形等。
    • 法律效力: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离婚时以感情是否破裂为判断依据,可调解或判决离婚。
  2. 财产分割原则
    • 依据《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
    • 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兼顾生产生活便利。
  3. 法律风险提示
    • 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未补办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 主张解除事实婚姻的当事人需举证证明婚姻属事实婚姻及感情破裂,否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 未登记婚姻(除事实婚姻外)不受法律保护,需补办登记以获得法律认可。

【裁判规则】

  1. 法律法规
    • 《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8条:结婚须办理登记,未登记的应补办登记。
  2.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 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 1994年2月1日后,符合实质要件的,应告知补办登记;未补办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
      • 1986年3月15日前或后,符合结婚条件的可认定事实婚姻;不符合条件的为非法同居。
      • 1994年2月1日起,未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处理。
      • 事实婚姻离婚案件需调解,调解不成可判决离婚;财产分割照顾妇女儿童利益。
  3. 地方司法文件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2005年):
      主张解除事实婚姻需证明婚姻属事实婚姻及解除理由。事实婚姻欠缺形式要件,但需以夫妻名义公开长期共同生活,符合实质要件。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
      事实婚姻不适用宣告无效程序,应按离婚程序处理。
    • 《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2005年):
      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处理原则一致,可判决离婚或不离婚。

【专家视点】

  1.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2001年)
    《婚姻法解释(一)》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前符合实质要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之后需补办登记,否则按同居关系处理,以保护妇女权益并完善登记制度。
  2. 胡康生《婚姻法释义》(2001年)
    事实婚姻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原因包括传统习俗、登记不便、制度不健全等。法律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鼓励补办登记以合法化婚姻关系。对符合实质要件但未登记的,不宜一律认定无效,应通过补办登记等方式解决。

【总结】

本案中,赵某甲与赵某乙自1983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事实婚姻要件,法院依法认定为事实婚姻。因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财产分割因权属争议待确权后另行处理。事实婚姻的认定需结合时间节点、实质要件及社会认可,1994年2月1日为关键分界线,之后未登记的通常按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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