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乾某,男,1975年2月27日,侗族,住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路1号B栋1901、1902、1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乾某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乾某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乾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苏学斌
书记员:李璞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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