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沈锋,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前行者体育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行者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小平。
委托代理人蓝咏帆,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乾某某与被告前行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原告乾某某起诉之前,被告湖北前行者体育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湖北前行者体育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原告乾某某仍将变更前的名称列为被告来提起诉讼,导致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依法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乾某某的起诉。
本案已收受理费31600元,退还原告乾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 爱 民
书记员:郭雪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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