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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华某劳务有限公司与荆州市鹭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乳山市华某劳务有限公司
刘艳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荆州市鹭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乳山市华某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无锡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建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艳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鹭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董场村四组58号。
法定代表人:陈士洪,经理。
上诉人乳山市华某劳务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荆州市鹭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829元,退还上诉人乳山市华某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829元,退还上诉人乳山市华某劳务有限公司。

审判长:陈孔齐
审判员:林俊
审判员:宋顺国

书记员: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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