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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习某。委托代理人韩立杰,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习凯。被告顾某某。被告李某某,系被告顾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习某与被告顾某某、被告李某某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习某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习某负担。
审判员 赵阳
书记员: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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