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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某与顾某某、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习某。
委托代理人韩立杰,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习凯。
被告顾某某。
被告李某某,系被告顾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习某与被告顾某某、被告李某某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习某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习某负担。

审判员  赵阳

书记员: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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