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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兴海与段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习兴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清,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习兴海与被告段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2018年9月7日,原告习兴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习兴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计515元,由原告习兴海负担。

审判长  臧玉红
审判员  王海清
审判员  管龙华

书记员:闫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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