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同甫
张晓波(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熊出没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岳凯
原告:乞同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张晓波,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熊出没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华新路宏业花园2栋3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乞同甫,经理。
第三人:岳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新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乞同甫与被告石某某熊出没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岳凯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乞同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乞同甫负担。
审判长:闫晓娜
书记员:殷春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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