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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同甫与石某某熊出没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乞同甫
张晓波(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熊出没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岳凯

原告:乞同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张晓波,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熊出没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华新路宏业花园2栋3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乞同甫,经理。
第三人:岳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新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乞同甫与被告石某某熊出没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岳凯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乞同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乞同甫负担。

审判长:闫晓娜

书记员:殷春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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