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九集良种场村与毛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南漳县九集镇良种场村村民委员会
李绍杰(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
叶祥华
毛某某
孙先平(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漳县九集镇良种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九集良种场村)。
法定代表人张家堂,九集良种场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绍杰,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叶祥华,九集良种场村治保调解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孙先平,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九集良种场村因与被上诉人毛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南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的(2013)鄂南漳九民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九集良种场村的委托代理人李绍杰、叶祥华,被上诉人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先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6月30日下午,毛某某之子姚家波与同学方铎皓、陈某在九集良种场村铁塔堰玩耍时滑落村民在该堰塘内取土所致的深坑中溺水身亡。该堰属于九集良种场村民集体所有,当时没有在该堰塘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事故发生后,毛某某要求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九集良种场村赔偿其于死亡赔偿金62816元、丧葬费14287.6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合计85103.60元。
本院认为:位于九集良种场村铁塔双堰东堰塘归本村集体所有,用于下游农田水利灌溉。享有所有权的九集良种场村作为集体财产的管理人,应当履行管理之责,进行必要安全管理义务,设置危险警示标志,防止其财产对他人生命造成损害。本案中的受害人毛某某之子姚家波属未成年人,在九集良种场村铁塔双堰东堰塘玩耍时,未认识到该堰塘存在危险,亦无危险警示标志予以提醒的情况下,是造成溺水身亡的共同原因。监护人毛某某存在监护责任不到位的过错,自行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堰塘的水源本身对其附近的居民、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存在危险,作为基层组织的管理人、堰塘的所有权人九集良种场村应当加强堰塘的管理,防止危险系数的增大,避免引起他人生命的损害。九集良种场村在本案中存在未设置“防止危险警示标示”及应当履行管理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令九集良种场村对毛某某之子姚家波生命损害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事实清楚,实体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一审中的原告毛某某以梅心军为被告向南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追加九集良种场村为本案的共同被告获得准许。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一审原告毛某某认为要求梅心军对姚家波生命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于是书面申请撤回对梅心军的起诉。一审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毛某某撤回对梅心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综上,九集良种场村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九集良种场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毛某某支给付金钱义务。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08元,由上诉人九集良种场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位于九集良种场村铁塔双堰东堰塘归本村集体所有,用于下游农田水利灌溉。享有所有权的九集良种场村作为集体财产的管理人,应当履行管理之责,进行必要安全管理义务,设置危险警示标志,防止其财产对他人生命造成损害。本案中的受害人毛某某之子姚家波属未成年人,在九集良种场村铁塔双堰东堰塘玩耍时,未认识到该堰塘存在危险,亦无危险警示标志予以提醒的情况下,是造成溺水身亡的共同原因。监护人毛某某存在监护责任不到位的过错,自行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堰塘的水源本身对其附近的居民、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存在危险,作为基层组织的管理人、堰塘的所有权人九集良种场村应当加强堰塘的管理,防止危险系数的增大,避免引起他人生命的损害。九集良种场村在本案中存在未设置“防止危险警示标示”及应当履行管理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令九集良种场村对毛某某之子姚家波生命损害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事实清楚,实体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一审中的原告毛某某以梅心军为被告向南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追加九集良种场村为本案的共同被告获得准许。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一审原告毛某某认为要求梅心军对姚家波生命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于是书面申请撤回对梅心军的起诉。一审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毛某某撤回对梅心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综上,九集良种场村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九集良种场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毛某某支给付金钱义务。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08元,由上诉人九集良种场村负担。

审判长:毛新宇
审判员:王定强
审判员:张杨

书记员:陈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