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邓欢(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
放弃(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
变更诉讼请求(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
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
袁太友(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
刘光军(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欢(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参加调解,代为签署、接收法律文书,代为收取赔偿款、和解款、执行款、诉讼费等),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传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太友、刘光军(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依法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依法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程朝晖
审判员:吕丹丹
审判员:吴元光
书记员:孙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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