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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某某(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与汪某某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某,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大夹街19号。
委托代理人郭庆彬,住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二居委堂脚李一巷34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某某(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大宅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振军,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红霞,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汪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九某某(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武知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汪某某于200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汪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建新
代理审判员 王俊毅
代理审判员 徐翠

书记员: 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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