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大伟
书记员:王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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