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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丁平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平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平化、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王婉娜

书记员:于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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