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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与余霞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乔某某
刘红卫(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
余霞光

原告乔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红卫,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霞光。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余霞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红卫、被告余霞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被告以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拿其钱为由,将原告的DQP607号新款捷达牌轿车拖走,应予返还。故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DQP607号新款捷达牌轿车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补偿被告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主张双方生活期间原告骗走其钱,不予返还DQP607号轿车,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霞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乔某某DQP607号新款捷达牌轿车一辆。原告补偿被告人民币10000元。如被告不能返还原物,应当折价赔偿。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被告以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拿其钱为由,将原告的DQP607号新款捷达牌轿车拖走,应予返还。故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DQP607号新款捷达牌轿车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补偿被告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主张双方生活期间原告骗走其钱,不予返还DQP607号轿车,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霞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乔某某DQP607号新款捷达牌轿车一辆。原告补偿被告人民币10000元。如被告不能返还原物,应当折价赔偿。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树

书记员: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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