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爱祥,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国,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乔某诉被告裴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乔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春如
书记员:张宇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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