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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乔金生。委托代理人娄志强,河北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金生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金生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金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65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齐 鹏 代理审判员 李海增 人民陪审员 李 磊
书记员:马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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