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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金生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乔金生。
委托代理人娄志强,河北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金生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金生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金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金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65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齐 鹏 代理审判员  李海增 人民陪审员  李 磊

书记员:马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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