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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与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乔某,男,汉族,住大名县。委托代理人:范蕾蕾,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某某,女,汉族,住大名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乔某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至今仍未预交。本院认为,原告在我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志霞

书记员:霍瑞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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