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某,女,住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魏志娟,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天外村饭店,住所地涞源县。
负责人辛同亮。
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涞源县天外村饭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乔某某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闫俊敏
书记员: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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