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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与涞源县天外村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转普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乔某某,女,住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魏志娟,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天外村,住所地涞源县。
负责人辛同亮。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涞源县天外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闫俊敏 代理审判员  李红丹 人民陪审员  刘双喜

书记员: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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