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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乔某某,女,住涞源县。委托代理人魏志娟,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涞源县天外村,住所地涞源县。负责人辛同亮。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涞源县天外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闫俊敏 代理审判员 李红丹 人民陪审员 刘双喜
书记员: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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