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某
吴小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谭某权
谭某某
原告乔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吴小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谭某权,男。
被告谭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谭某权、谭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以公安机关已对谭某权、谭某某刑事立案为由,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乔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4元,依法减半收取192元,由乔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乔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4元,依法减半收取192元,由乔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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