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某
于海忠(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乔某某。
委托代理人于海忠,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新民
书记员:张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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