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乔维华,无职业。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纯涛,山东齐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员工。以上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中心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红兴隆管理局局直。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柱,该医院心内一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燕俊杰,黑龙江旗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乔维华、张某某、张纯涛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7)黑8103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中心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柱、燕俊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乔维华、张某某、张纯涛原审申请对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中心医院就患者张永刚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过错与张永刚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进行鉴定,原审委托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认为依据现有材料无法完成鉴定要求,决定不予受理。二审中,乔维华、张某某、张纯涛申请就上述鉴定事项另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考虑本案实际,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7)黑8103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重审。上诉人乔维华、张某某、张纯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赵玉忠
审判员 韩 冬
书记员:汪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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