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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诉巨某某交通局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乔某某
高云龙(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巨某某交通局在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形下非法进行巨某某“观吕线”项目建设
的家庭承包地1亩
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1亩土地恢复原状

起诉人乔某某,农民。电话
委托代理人高云龙,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5月11日,本院收到乔某某的起诉状,诉称2013年6月19日被
起诉人巨某某交通局在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形下非法进行巨某某“观吕线”项目建设,并强行推毁了
起诉人的家庭承包地1亩,侵犯了
起诉人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请求法院判决被
起诉人将
起诉人的1亩土地恢复原状。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巨某某交通局施工建设巨某某“观吕线”公路工程的行为是一行政行为,不是民事侵权行为,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乔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巨某某交通局施工建设巨某某“观吕线”公路工程的行为是一行政行为,不是民事侵权行为,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乔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审判长:杨沛珍
审判员:辛少猛
审判员:牛晓峰

书记员:田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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