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某
汤四中(湖北鄂州凤凰法律服务所)
鄂州市华某某蒲团乡郭垱小学
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某(曾用名乔秀云)。
委托代理人,郭三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汤四中,鄂州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华某某蒲团乡郭垱小学。住所地:鄂州市蒲团乡郭垱村。
法定代表人:喻正刚,该小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乔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鄂州市华某某蒲团乡郭垱小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法院(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乔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乔某某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乔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乔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乔某某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乔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乔某某承担。
审判长:周汉生
审判员:李志伸
审判员:缪冬琴
书记员:郭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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