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
李家金
向某某
鲁民(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原告乔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家金,女,系原告乔某之母。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指定代理人吴小华(秭归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向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鲁民,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向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乔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乔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雷长远
审判员:周钦
审判员:吴述义
书记员: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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