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清,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犁,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乔某龙诉被告薛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乔某龙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乔某龙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乔某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连宏元
书记员:季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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