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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申魁与建始县茅某某耍操门联办采石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乔申魁,男,生于1955年3月30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志刚(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始县茅某某耍操门联办采石厂
法定代表人:王业华

原告乔申魁与被告建始县茅某某耍操门联办采石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原告以双方案外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申魁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8.00元,减半收取计629.00元,由原告乔申魁负担。

审判员  陈耀

书记员:吕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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