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某,性别:××,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全,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胡某,性别:××,房县烟草公司职工,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湖北省烟草公司十堰市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重庆路511号。
法定代表人:朱天,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祎,房县烟草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立、吴润丽,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67号。
负责人:钟晓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焕,1971月3月18日出生,系天安保险十堰中心支公司诉讼岗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和三,系天安保险十堰中心支公司诉讼岗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胡某、被告湖北省烟草公司十堰市公司、被告天安保险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乔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乔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5元,减半收取1642.5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传华
书记员:谢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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