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乔某某与胡某、湖北省烟草公司十堰市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乔某某,性别:××,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全,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胡某,性别:××,房县烟草公司职工,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湖北省烟草公司十堰市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重庆路511号。
法定代表人:朱天,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祎,房县烟草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立、吴润丽,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67号。
负责人:钟晓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焕,1971月3月18日出生,系天安保险十堰中心支公司诉讼岗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和三,系天安保险十堰中心支公司诉讼岗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胡某、被告湖北省烟草公司十堰市公司、被告天安保险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乔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乔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5元,减半收取1642.5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传华

书记员:谢丽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