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耀华,上海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云华,上海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申请人乔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034,387.10元的财产。案外人孙某某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西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吴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港辉路XXX号XXX室房屋;
二、查封案外人孙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西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卫凌云
书记员:陈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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