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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与王某卿、张某某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赤城公共交通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按摩师,现住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兵,赤城县赤城白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圆,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赤城公共交通分公司,住所地赤城县长源街64号。
负责人:李燕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圆,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市支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东区建设东街2号欣盛家园南苑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诚成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乔某与被告王某卿、张某某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赤城公共交通分公司(以下简称赤城公共交通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市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兵、被告王某卿与被告赤城公共交通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圆、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乔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要求被告赔偿因伤造成经济损失45981.64元。(变更后)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7日,原告乘坐被告王某卿驾驶的张某某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赤城公交分公司的冀G×××××号大型普通客车回家,客车行至赤城计生局路口时,因司机王某卿操作不当,导致原告受伤,受伤后经住院治疗196天,花去医药费6236.64元,本期事故,经赤城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某卿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卿驾驶的冀G×××××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投有客车乘坐险。原告现已出院,但右臂仍麻木无力,在做康复治疗,右手拇指不能弯曲,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但未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故请求法院对本案做出公正判决。
王某卿辩称,同赤城公共交通分公司意见一致。
赤城公共交通分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无异议,王某卿是我公司司机,发生事故是其履行职务期间内,我公司的车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有投有客车乘坐险,对于原告合理损失应当由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在客车乘坐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在原告受伤期间,我为原告垫付住院费28123.4元,加之其他花费共计32123.4元,原告应当予以返还。
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辩称,车辆发生事故在保险期限内,对原告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合法合理部分我公司应予理赔,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不应该由我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7日,乔某乘坐被告王某卿驾驶的张某某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赤城公交分公司的冀G×××××号大型普通客车回家,客车行至赤城计生局路口时,因司机王某卿操作不当,导致原告受伤,受伤后在赤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6天,花医药费28123.4元;经医院诊断张林伤情为:1、颅脑外伤,2、颈髓震荡伤3、右上唇、面部软组织损伤4、364648外伤松动5、右手第一近节指骨骨折6、颈椎骨质增生7、双侧底节区腔隙性脑梗塞8、脑萎缩脑退变9、前列腺增生10、右锁骨陈旧性骨折;该事故经张某某市赤城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卿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乔某不负责任;乔某经法院委托张某某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1、不构成伤残。2、护理期限45日1人,3、营养期60日;4、医疗终结期160天;花鉴定费1600元;赤城公共交通分公司为乔某垫付住院费及现金共计32123.4元。冀G×××××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有投有客车乘坐险每座20万元商业险。冀G×××××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在保险期限内。乔某在赤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先后到宣化、北京等医院治疗,花医药费6236.64元,乔某伤前获得中医师证书、乡村医生证书、按摩师证书,在张某某万康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长源路四店坐诊。
张林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为:1、医药费34360.04元(含赤城公共交通分公司为乔某垫付住院费28123.4元),2、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伙食补助费1800元(60天×30元)。3、护理费4500元(45天×100元)。4、鉴定费1600元,5、交通费酌定2000元,6、误工费26393元(160天×60209元÷365天),以上六项共计72453.04元;赤城公共交通分公司为乔某垫付住院费及现金共计32123.4元。

本院认为,王某卿驾驶的张某某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赤城公交分公司的冀G×××××号大型普通客车,因司机王某卿操作不当,导致乘坐人乔某受伤,王某卿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卿是在履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且驾驶的冀G×××××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有投有客车乘坐险每座20万元商业险,乔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72453.04元应由冀G×××××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投有客车乘坐险每座20万元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赤城公共交通分公司为乔某垫付费用32123.4元,乔某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市支公司在乘坐险范围内赔偿乔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72453.04元。
二、乔某退还张某某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赤城公共交通分公司为其垫付费用32123.4元。
三、以上各项给付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告乔某与张某某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赤城公共交通分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市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庞雪峰
审判员 郭金元
审判员 徐广

书记员: 曹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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