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晋0108民初1421号原告:乔浩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速达客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酷车小镇路泽汽车改装中心职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原告乔浩然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乔浩然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浩然撤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计96元,由原告乔浩然负担。审判员罗文杰二○一八年七月九日法官助理樊晓宁书记员王舒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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