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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乔洪某等与李某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乔某某
乔洪某
乔运峰
乔现通
任立锋(北京诚实律师事务所)
李某平
巨鹿县小吕寨镇屯里村民委员会

原告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巨鹿县小吕寨镇屯里村人,现住。
原告乔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巨鹿县小吕寨镇屯里村人,现住。
原告乔运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巨鹿县小吕寨镇屯里村人,现住。
原告乔现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巨鹿县小吕寨镇屯里村人,现住。
委托代理人任立锋,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巨鹿县小吕寨镇胡林寨村人,现住。
第三人巨鹿县小吕寨镇屯里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赵电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乔洪某、乔运峰、乔现通诉被告李某平、第三人巨鹿县小吕寨镇屯里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乔洪某、乔运峰、乔现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某、乔洪某、乔运峰、乔现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乔某某、乔洪某、乔运峰、乔现通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某、乔洪某、乔运峰、乔现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乔某某、乔洪某、乔运峰、乔现通负担。

审判长:陈彦夺
审判员:王建军
审判员:张立娟

书记员: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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