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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永久与河北金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乔永久。
委托代理人刘连军,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金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峰,系公司执行董事长,
地址:鹿泉区获鹿镇高庄村北金某某花园物业楼。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赵忠斌,河北法璋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乔永久与被告河北金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封春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62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至还清款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金某某花园B区67栋一单元05号房屋,原告已交被告购房款62万元,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义务,2016年2月2日原被告又重新达成了协议书,解除原《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同意在2016年4月1日前返还原告购房款62万元。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款,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送的以上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原告已交被告购房款6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后2016年2月2日原被告又重新达成了协议书,解除原《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仍未按协议书履行返还原告购房款的义务,故被告应当按协议约定返还原告购房款62万元,并应自2016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款为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9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被告河北金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乔永久购房款62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款为止)。
本案诉讼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封春花

书记员:马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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