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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与武某某、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
委托代理人田瑞征,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某某(曾用名:武艾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邢台县。
委托代理人姚艳丽,邢台市桥西区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路县。
委托代理人刘晓娟,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乔某诉被告武某某、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的委托代理人田瑞征,被告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姚艳丽、被告尹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晓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4日,被告武某某向原告乔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武某某于2015年3月4日向乔某购买羊皮894张,合计金额为人民币67050元(大写陆万柒仟零伍拾元整)。定于2015年5月10日一次性还清货款。如果超出还款期限未还,违约金为每月按5%执行,如到期未还并以一切可抵押物品作为货款抵押还款,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又查,被告武某某先后分三次向原告乔某还款14000元,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武某某仍欠原告乔某53050元。
另查,被告武某某与被告尹某于2001年8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3月23日办理离婚登记。本案所涉欠款发生在被告武某某与被告尹某婚姻存续期间。
以上事实有欠条、证人证言,银行清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欠条上的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没有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被告主张先后分三次偿还原告欠款共计14000元,因有银行还款清单及相关证人证言,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按照每月5%计算,被告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且被告现在经营困难无力支付,本院以原告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公平原则,本院认为违约金按照每月2%计算为宜。被告尹某与被告武某某在该笔欠款发生时系夫妻关系,因被告尹某、武某某提交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内部约定,对原告乔某没有约束力,且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此欠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此欠款又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为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某某、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乔某欠款530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乔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0元,保全费920元,由被告武某某、尹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文涛 审判员  刘珊珊 审判员  张臣合

书记员: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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