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志军,由社区推荐。
被告: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昌,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常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乔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人工劳务费34597.80元,支付利息10502.2元,合计45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劳务协议书,被告将位于西甸子附近四层小楼内墙吊顶工程承包给我,工程量按实际施工量计算。后双方又于11月27日补签了一份西甸子常某别墅小楼增加项目施工清单。按照双方约定,我组织施工人员,购进工程材料和施工工具及设备,按照被告方要求完成了分包工程的施工项目,从而使被告方按期开业投入使用。在施工期间,被告方先后给付我施工款项55000元,这些款项大部分用于购买材料和施工用具,而劳务人工费至今一直未付清。在这种情况下,我多次向被告催要尚欠的部分施工款项以尽快支付人工劳务费,被告总以种种借口推脱,我无奈之下只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乔某某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本案中涉及人工费及材料费两项费用无法分别确认,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该案由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位于张家口市崇礼区辖区内,故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原告乔某某应向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乔某某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63元,全部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军
书记员: 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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