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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与韦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江,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系被告韦某叔伯哥)。

原告乔某与被告韦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江、被告韦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乔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欠款3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8日,被告韦某的父亲韦润清出具借条一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每月每10000元利息150元。2016年3月25日,被告韦某的父亲韦润清出具借条一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利息每月150元。现在被告韦某的父亲韦润清及母亲已经去世,除被告韦某之外无其他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入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韦某作为借款人韦润清唯一的继承人,在继承了韦润清遗产的同时依法应当清偿被继承人欠下的债务。在韦润清去世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一次次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原告认为双方之间欠款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履行归还欠款的义务。而被告现在拒绝履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向贵院提起以上诉请,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韦某辩称,韦某的父母亲被害去世,对借款是否存在不清楚,韦某的父亲韦润清无遗产,并放弃继承遗产。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韦某的父亲韦润清及母亲杨海英被害去世,韦某是韦润清的女儿,是遗产唯一继承人。2016年1月18日,韦润清向原告乔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每月每10000元利息15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6年3月25日,韦润清向原告乔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利息每月15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上述事实有原告出具的两张借条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与韦润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借贷行为,其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乔某主张韦润清欠其借款本金30000元及每10000元每月利息150元的诉讼请求,提交了韦润清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该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因韦润清已死亡,其继承人韦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故韦某作为韦润清遗产的实际管理人,应在韦润清的遗产范围内对欠原告的借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进行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韦润清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原告乔某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韦某在韦润清的遗产范围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高清

书记员:康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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