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乔某。
委托代理人范秀芳、李云,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任某。
申请人乔某于2016年10月27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任昌仕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58000元进行保全。担保人张建有用其名下车牌号为冀G×××××号机动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任昌仕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58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600元,由申请人乔某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乔德梅
书记员:刘韶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