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东,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至炜,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蔚,女。
原告乔某刚、郝某某与被告上海松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康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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