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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与段中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乔某某
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
段中均

原告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中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宁晋县人。
原告乔某某为与被告段中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政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力强及被告段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购买原告乔某某包装用纸,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及时给付货款。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20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判决如下:
被告段中均给付原告乔某某货款120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元,由被告段中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购买原告乔某某包装用纸,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及时给付货款。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20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判决如下:

被告段中均给付原告乔某某货款120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元,由被告段中均负担。

审判长:张政缺

书记员: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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