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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鲍某等与上海本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鲍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原告:李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玮斌,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瑜,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本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章银。
  第三人:刘亚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涟城镇中山路XXX号。
  第三人:乔本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光辉路XXX-XXX号楼四单元502室。
  第三人:章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墩上街道办事处塔山村建山组15号。
  第三人:张生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李典镇恩余村大兴组7号。
  原告乔某某、鲍某、李成诉被告上海本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亚洲、乔本建、章银、张生娣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件审理需要,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王文霞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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