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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与北京欧亚友好国际旅行社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涌,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颖嵩,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欧亚友好国际旅行社,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余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PROVENZANOPierre,Francois,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法国国籍,护照号码12AY05898。
  上诉人乔某某因与被上诉人PROVENZANOPierre,Francois、北京欧亚友好国际旅行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23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一审被上诉人上海彼美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后注销,本院变更上海彼美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PROVENZANOPierre,Francois、北京欧亚友好国际旅行社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乔某某于2019年7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乔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乔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乔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张 曦

审判员:陆俊琳

书记员:陈  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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