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某,住绥化市。
委托代理人白丽娜,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职业农民,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仇鹏,黑龙江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绥化市嘉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树峰,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陈伟男,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王光宇,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乔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乔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白丽娜、被上诉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仇鹏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绥化市嘉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期间,因上诉人乔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上诉人乔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乔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上诉人乔某某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乔某某撤回上诉。
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658.00元,由上诉人乔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姜再民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张子熙
书记员:黄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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