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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与谷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乔某某
周剑(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
谷某某
于世军(黑龙江良言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一审原告)乔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剑,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谷某某。
委托代理人于世军,黑龙江良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乔某某与被上诉人谷某某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青法商初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5)青法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5)青法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宏艳
审判员:卢轶楠
审判员:王春光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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