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乔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洵,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仑,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乔某与被申请人林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乔某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林某的女儿。被申请人林某因患病于2009年被认定为残疾人,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利益及更好照顾被申请人,申请人请求依法认定被申请人林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由申请人乔某担任被申请人林某的监护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智力XXX残疾人士,其配偶为乔建军(智力XXX残疾人士),林某与乔建军生育一女即申请人乔某。被申请人父亲为林文标,xxxx年xx月xx日出生,母亲为吴大妹,xxxx年xx月xx日出生。2019年7月9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林某的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进行评定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鉴定诊断:中度精神发育迟滞。2、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林某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审理中,被申请人林某的父亲林文标、母亲吴大妹均同意由申请人乔某担任被申请人林某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司法鉴定意见,被申请人林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充分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被申请人林某的丈夫乔建军为智力XXX残疾人士,不具有监护能力。被申请人林某的父亲林文标、母亲吴大妹均同意由申请人乔某担任被申请人林某的监护人,故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林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乔某为林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郁菊芳
书记员:华泽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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