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升,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希达,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石河子市。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月英
书记员:王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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